宁波市中小学骨干教师考核实施细则

  实验高中     |      2014/07/22     |     817  

为加强中小学骨干教师的管理,充分发挥市级骨干教师的示范、辐射作用,促进我市基础教育教学质量的提高,根据《宁波市教育委员会关于印发宁波市实施“名师工程”若干意见的通知》(甬教师〔2003〕3号)和《宁波市教育局关于印发<宁波市骨干教师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甬教人〔2003〕173号)精神,特制定本细则。

  一、考核范围

  本办法实施对象为教授级中学高级教师、省特级教师、市名教师、市学科骨干教师等四类市级骨干教师。


  二、考核组织

  由我局相关处(室)、教科研、师训机构和基层代表组成市中小学骨干教师考核委员会,局领导任委员会主任,考核委员会办公室设在局人事处,负责考核具体事宜。各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成立相应的骨干教师考核委员会。


  三、考核形式

  教授级中学高级教师、省特级教师荣誉称号为无固定任期;市名教师、市学科骨干教师任期为五年。对教授级中学高级教师、省特级教师按职责要求,由省或市教育行政部门进行不定期的考核评价;对市级名教师、学科骨干教师,市教育局在其任期届满前,会同所在地县级教育行政部门组织任期考核评价。

  考核分学年度考核与任期考核两种形式,实行分散与集中相结合的办法。学年度考核的骨干教师以所在学校为主,县、市两级教育行政部门进行抽检。依据岗位职责,骨干教师述职,并填写《宁波市骨干教师学年度考核评价情况表》(省特级教师还须填写《省特级教师学年度考核评价情况表》),所在学校结合学年度考核给予评价,于每年9月20日前报主管教育行政部门人事处(科),各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将教授级中学高级教师、省特级教师、市名教师等三类骨干教师的材料汇总后,于每年9月底前送我局人事处,市学科骨干教师的考核评价材料由市或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留存。


  四、考核内容

  市级骨干教师应履行以下职责:

  1、忠诚人民的教育事业,认真贯彻实施素质教育,模范履行教师职责,敬业奉献,具有良好的师德,教书育人,为人师表。

  2、坚持在教育教学第一线。积极探索,研究教学创新、实践教学创新,任教课程与原申报专业相符或相近,积极承担示范课、观摩课等教学任务,可随时接受其他教师的听课,每年至少在县级以上承担2次以上高水平的示范课、研讨课或专题学术讲座。担任学校党政领导职务的骨干教师每周应不少于正常工作量的三分之一。

  3、主动参加教育行政部门或教研部门组织安排的支教、讲学(兼课)活动,积极承担培训青年教师、送教下乡以及支援教育相对落后地区与薄弱学校等工作任务,为当地和全市中小学教师队伍建设作贡献。

  4、积极承担培养青年教师的任务,充分发挥传、帮、带作用。每年有计划、有目标地指导、培养中青年教师。

  5、主动承担教育教学科研课题,著书立项,每年至少撰写一篇有较高水平的专业论文、经验总结或科研报告,并在省级以上报刊上发表或在市级专业会议上交流或参评市教科研奖。

  6、自觉学习进修,拓宽专业知识,不断更新教育观念,掌握先进的教育教学理论和办法,了解本学科及相关学科国内外发展新动态。积极参加师训部门安排的骨干教师培训。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主管部门先提出告诫,如仍不改正的,按有关程序予以撤销荣誉称号:

  1、热衷第二职业,搞有偿家教,经劝告后仍不改正的。

  2、教育思想不端正,滥编滥发教学辅导资料,造成不良影响的。

  3、有参与赌博、体罚或变相体罚学生行为的。

  凡离开学校教育教学岗位的,除调任教研员外,名教师、学科骨干教师资格自离开的次月起自然撤销。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按有关程序予以撤销:

  1、违法乱纪、受到刑事处罚的。

  2、不具备师德要求或不履行岗位职责,学年度考核不合格的。

  3、未经当地教育行政部门同意擅自离岗的。

  4、弄虚作假,剽窃他人科研成果、学术报告或专业论文的。

  5、其他依照法律、法规应当撤销其荣誉称号的。


  五、考核结果与使用

  1、对市级名教师、学科骨干教师的考核,结果分合格、不合格两种。市级名教师、学科骨干教师在任期内学年度考核及市教育局对其的任期考核均为合格的,可连任。对教授级中学高级教师、省特级教师不定期的考核评价中,如发现有长期不能履行岗位职责的教师,可建议所在学校不予聘任,相关的津贴等待遇即行终止,报省或市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2、骨干教师所在学校对其学年度考核结果须报所属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并保存考核任用的原始材料,建立业绩档案。市、县两级教育行政部门应建立骨干教师数据库,健全考核档案,及时了解他们的动态。

  3、骨干教师自荣誉称号撤销或丧失的下月起,相关的津贴等待遇即行终止,相关荣誉证书由学校主管部门收回。


  六、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解释权归宁波市教育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