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普通高校招生选考科目考试实施办法

  实验高中     |      2014/11/10     |     300  

浙江省普通高校招生选考科目考试实施办法(节选)

一、考试

1.选考科目。

思想政治、历史、地理、物理、化学、生物、技术(含信息技术和通用技术)。

2.考试内容。

各科在学考必考题基础上增加加试题加试题考试内容为高中课程的必修和选修内容。具体考试范围和要求由省教育考试院根据国家颁布的普通高中课程标准和浙江省普通高中学科教学指导意见制定。

3.考试对象。

参加普通高考招生的高中在校生和符合报考条件的相关社会人员。

4.报考办法。

实行网上报名。每生限选考3门,选考科目在首次报考该科目时确定。每科最多报考2次。成绩2年有效。

5.考试时间。

一年安排两次,分别在4月和10月与高中学考同期进行。各科考试时间在同科目高中学考基础上各加长30分钟,各为90分钟。

各科考试日程安排:

 

 

 

第一天

(周五)

历史

8:10-9:40

技术

1:30-3:00

物理

10:30-12:00

第二天

(周六)

化学

8:10-9:40



思想政治

10:30-12:00

第三天

(周日)

地理

8:10-9:40



生物

10:30-12:00

二、成绩

1.成绩呈现。

考生各科成绩按等级赋分,以当次高中学考合格成绩为赋分前提,高中学考不合格不赋分,起点赋分40分,满分100分,共分21个等级,每个等级分差为3分。

具体等级比例和赋分值:

 

1

2

3

4

5

6

7

8

9

10

 

100

97

94

91

88

85

82

79

76

73

人数比例(%

1

2

3

4

5

6

7

8

7

7

 

11

12

13

14

15

16

17

18

19

20

21

 

70

67

64

61

58

55

52

49

46

43

40

人数比例(%

7

7

7

7

6

5

4

3

2

1

1

2.等级划定。

以各科必考题70+加试题30卷面得分为依据,按最接近的累计比例划定等级,其中第21等级比例不超过1%

3.成绩使用。

符合高考报考条件的考生,在有效期内自主确定所选科目的一次成绩记入高考总成绩。

浙江省教育厅办公室

20141110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