图书借阅制度及违规处理办法

  实验高中     |      2010/03/03     |     314  

一、图书借还制度

1、凡我校师生员工可持工作证、学生证及相关证明按规定办理借阅卡。新生入校时由年级统一办卡。教职工调离、学生毕业和离校均应清还所借图书,并办理借阅卡注销手续,否则不予办理离校手续。

2、凭借阅卡在进口处经验证后领取代书板方可入库。借阅卡只限本人使用,不得转借、代借、冒借。

3、借阅卡应妥善保存,如有遗失,应及时到图书馆挂失。如在未挂失前出现冒借、代借及其它问题由本人负责。

4、借书册数:教职工3本;学生2本。

5、借书期限:教职工为1个月;学生为2周。

6、阅览室期刊一般不外借,复印者需办理登记手续,并及时归还。 

二、图书借阅违规处理办法

为保证图书高效率流通,图书馆对损坏、丢失、偷窃图书等行为特定如下违规处理制度,以维护广大读者利益,保护国家财产。

1.损坏图书处理

读者借阅图书时应仔细检查图书有否缺页、污损,如有,应向工作人员说明登记,并让其盖上“爱护图书”印记,以明责任。读者归还图书时如出现裁割、圈点、涂抹、污损等情况,借阅者必须按情节轻重负责赔偿(一般为书价的20%)。

2.遗失图书处理

图书遗失或非人为严重损坏,可购相同内容版本的新书赔偿。如无同内容版本或人为性严重损坏,则按如下规定予以赔偿:

1)单本图书:1986年以前版本按原价的8倍赔偿;1986年至1996年出版的按原价的3倍赔偿;1996年以后出版的按原价的2倍赔偿。

2)多卷书遗失其中一本:1986年以前出版的按全套的2倍赔偿;1986年以后出版的按全套的原价赔偿。

3)遗失孤本、珍本、原版本和线装古籍,按原价的20倍以上赔偿。

4)遗失原版外文图书按原价的3倍以上赔偿。

5)损坏和遗失光盘等电子读物按原价的5倍赔偿(随书附带光盘按原书价的5倍赔偿)。

3.超期处理

读者必须按期归还所借图书,逾期不还者,从到期之日起,每册超期一天罚款0.5元;超期半年以上者,除追回其罚款外,停借3—6个月。寒暑假到期的图书不算超期,但必须在开学两周内归还。

4.其它处理

1)盗窃书刊按定价的30倍罚款,并视情节给予其它处理。

2)使用他人证件借阅者罚款10元;盗用他人证件借阅者,给予重罚。

3)损坏或遗失代书板者,罚款10元。

4)私自带软盘进入电子阅览室者,罚款10元。擅自修改参数,加密或删除数据等,罚款20元,造成严重后果者,加重处罚。 

 三、学生图书阅览室规则

1、学生阅览室各类书刊均对我校学生实行开架阅览。

2、开放时间内,学生在入口处存放好书包及其它物品,凭借书卡换取号牌即可入室阅览。

3、室内书刊概不外借,如需复印即须办理压证登记手续,并及时归还。

4、爱护书刊,不得有折叠、圈点、画线、撕面、裁割等行为。损坏和盗窃书刊者按制度予以处罚。

5、讲文明,不得在室内大声说笑和喧哗,夏天不得穿着过于暴露,保持室内安静,营造文明、健康、舒适的阅读环境。

6、讲卫生,不乱扔废弃物,不随地吐痰,自觉维护阅览室清洁卫生。

7、离开阅览室时注意办理退牌取证手续,注意携带好自己存放的物品。 

四、电子阅览室规则

1、读者在开放时间内,凭借书卡在服务台办理入室手续,并按所发机牌号到指定的定位机上机阅览。

2本图书馆主要为读者提供电子图书、电子期刊、多媒体光盘和网上学习信息。其中多媒体光盘不外借,仅限在馆内观看。不得利用本室计算机进行游戏、聊天或观看法律禁止阅览的网上有害信息。

3、上机阅览实行一人一机制。读者不得自带非法内容的软盘进入电子阅览室,不得在室内安装和使用娱乐性游戏,一经发现,管理人员将取消其上机资格。

4、爱护阅览室财产,爱护公共设施,服从管理,不可擅自拆卸、挪动计算机。未经工作人员允许,读者不得在计算机中安装任何其它软件,不得擅自修改计算机内的任何配置,如有违反者将按制度处理。

5、讲文明,不得在室内大声说笑和喧哗,夏天不得穿着过于暴露,保持室内安静,营造文明、健康、舒适的阅读环境。

6、讲卫生,不乱扔废弃物,不随地吐痰,自觉维护阅览室清洁卫生。

7上网师生请自觉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关于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的有关法律法规。

8、离开阅览室时,注意办理退牌取卡手续,注意携带好自己存放的书包和物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