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生违纪处分暂行规定

  实验高中     |      2010/04/30     |     311  

第一章      

第一条  为了维护学校正常的教学和生活秩序,建设优良和谐的学习、生活环境,促进学生的健康成长,为国家培养合格的建设人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学生守则》、《中学生日常行为规范》、《浙江省全日制普通高级中学学生学籍管理办法》和《公民道德建设实施纲要》以及其他有关规定,结合我校的实际情况,特制订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我校全体学生。本条例所指的学生包括在我校正式注册并参加正常学习活动的学生(包括来我校接受培训教育的学生)。

第三条  学生在校内有违纪行为的,依照本条例给予纪律处分。学生在校外参加教学实习、考察、夏令营、社会实践等社会活动和社区服务中有违纪行为,参照本条例给予纪律处分。

第四条 学校对违纪学生,坚持正面教育与纪律处分相结合的原则。

第五条 学生违反校规校纪,根据情节轻重、认错态度、悔改表现等,给予下列处分:

(一)警告;(二)严重警告;(三)记过;

学生有违反校规校纪的行为,但情节轻微不足以给予行政处分的,给予通报批评,督促其改正错误。

第六条  对违反国家和地方法律、法规者,给予以下处分:

(一)违反国家法律,受到刑事强制措施的成年学生,在人民法院判决生效后,即视作自动丧失学籍。

(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被公安机关处罚者,视其情节,可给予记过处分。

(三)违反国家和地方的法律、法规,司法和公安部门认定其行为违反国家和地方的法律法规,但不予处罚者,学校可视其情节,给予记过或记过以下处分。

第七条  受处分者,应同时受到下列处理:

(一)取消其当年(指学年度,下同)参加学校和年级段以及班级的各种奖励、各类奖学金评定的资格。

(二)毕业证书的授予按浙江省全日制普通高级中学学生学籍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处理。学生综合素质测评不合格的,原则上不予毕业,学校只发给结业证书。

(三)有其他规定的按照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八条  违反校纪者,有下列情形之一,且危害后果轻微,可以从轻处分。

(一)能主动承认错误,如实交待错误事实,检查认识深刻,有悔改表现,可从轻处分;

(二)确系他人胁迫或诱骗,并能主动揭发,认错态度好,可从轻处分;

(三)其他可从轻处分的情形。

 第九条  违反校纪者,有下列情形之一,应从重处分:

(一)拒不承认错误;

(二)对有关人员打击报复、威胁恫吓;

(三)在本校曾受过警告以上处分,再违纪时,给予记过处分;曾受过一次处分,第二次违纪时从重处分;

(四)有两种以上违纪行为(含两种),或同时触犯本条例两条(含两条)以上规定的;

(五)勾结校外人员作案,违反本条例;

(六)涉外活动违纪;

(七)违纪群体中为首者;

(八)其他应予从重处分的情形。

第十条  处分违纪学生的权限、程序与管理。

(一)给予学生警告、严重警告、记过处分,由学校政教处并同年级段(下同)查证,政教处办公会讨论并做出决定,报校长室审核同意后备案。

(二)学校相关部门在其管辖范围内发现学生违纪行为,应及时调查清楚,必要时报政教处调查。对已调查清楚的学生违纪事件,将有关材料送交政教处,由政教处按规定处理。

(三)对事实清楚的违纪案件,政教处在收到材料或接到通知后一个星期内,做出处分决定或提出处理意见,逾期将由校长室直接处理。同时对有关单位进行通报批评。

(四)违纪事件涉及外校学生时,应及时通知相关学校。

(五)在特殊情况下,当日行政值日有权对违纪者直接做出处分决定。

(六)学生受到严重警告、记过处分的,由政教处及时将其处分决定和有关材料存入文书档案,并将处分决定记入当学年省电子学籍档案;学生受到严重警告以下处分的,由政教处及时将其处分决定和有关材料存入文书档案。

(七)处分以六个月为限。受处分的学生,由学生所在班级负责考察,在处分期间有悔改和进步表现,并经德育导师、班主任、班委会同意,政教处在所在班的师生调查中反映良好者可按期撤销处分;有突出贡献者,经本人申请,政教处审核,经学校批准,可提前终止(考察期不能少于三个月);经教育不改或考察期间又犯错误者,应给予从重从严处分。

第十一条  处分决定做出后,由政教处将处分决定送达给学生本人,由学生本人签字(一式三份)。拒绝签字的,由政教处纪录在案;因特殊情况不能签字的,由政教处记录在案。处分决定无本人签字,同样有效。同时报校长室备案。

第十二条 处分决定视情况及时在全校、年级段或班级范围内公布,并书面通知学生家长,对涉及个人隐私等情况的处分决定由政教处决定是否公布。

第十三条 对学生的处理,事实要清楚,证据要确凿,处分要恰当。处分决定做出前,要给学生申辩的机会。

第十四条 本条例中的给予某一级别以上处分包含该级别处分。

第十五条 本条例只限于纪律处分。如涉及财务赔偿,可按下列原则执行:

1、对故意毁坏公共财物的,除纪律处分外,并照价赔偿。 2、凡有偷窃行为的,除纪律处分外,必须退回赃物赃款。

3、因打架、斗殴引起的伤害事故,除纪律处分外,根据责任情况,承担医疗等费用。

第二章   分  则

第十六条 学生不得有反对四项基本原则的言论和行为,不得从事非法的社会、政治、宗教活动,不得泄漏国家秘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视其情节,给予严重警告直至记过处分情节严重者移交司法机关:

(一)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游行示威法》或其它有关法律法规,组织、参加未经批准的游行、示威活动;组织、策划或参与扰乱社会秩序或破坏学校的管理秩序,从事破坏安定团结的活动。

(二)张贴、投递、散发大小字报、反动传单,以及通过其他途径散布反动言论,混淆视听,制造混乱。

(三)组织、成立、加入非法社会团体或组织,从事非法活动。

(四)违反学生社团管理的有关规定,组织成立未经批准的学生社团并开展活动,出版刊物,或以合法学生社团的名义开展非法活动,或有其他违反社团管理规定并造成严重后果的行为。

(五)组织进行非法宗教、迷信活动。

第十七条 对寻衅滋事、打架斗殴者,给予以下处理:

(一)虽未动手打人,但用言词侮辱或其它方式触及他人,引起事端或激化矛盾,造成打架后果者,给予警告处分。

(二)动手打人,视其情节,给予严重警告处分,直至记过。情节严重者移交司法机关。

(三)策划、怂恿他人打架、斗殴,未造成打架后果者,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造成打架后果者,视其情节,给予记过处分。

(四)故意为他人打架提供凶器,无论是否造成伤害者,给予记过处分;造成伤害者,后果严重的移交司法机关。

(五)在调查处理打架事件过程中,故意提供伪证,妨碍调查处理工作正常进行者,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六)因打架斗殴致人人身伤害者,向受害者赔偿经济损失。

第十八条 以各种手段非法占用国家、集体和个人合法财物者,除如数偿还和按公安机关有关规定处以罚款外,学校视其情节应给予下列处分:

(一)盗窃公私财物,视其情节,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诈骗、抢夺、敲诈勒索公私财物比照盗窃从重处理。

(二)经确认盗窃者,虽未窃得财物,视其情节,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三)偷窃公章、保密文件、档案等物品者,视其情节,给予记过处分。

(四)拾物不还、非法占有遗失物或他人财物,视其情节,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五)为作案者放哨,提供信息、作案工具或进行掩盖、窝赃等,可以比照作案者处理。

第十九条  损坏公私财物者,视其情节,给予以下处理:

(一)由于过失损坏公私财物,价值在500元以上,除酌情予以经济赔偿或罚款外,视其情节,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二)故意损坏公、私财物者,除赔偿损失和按规定处以罚款外,视其情节,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第二十条 违反学校关于学生宿舍管理的有关规定,扰乱宿舍管理秩序者,视其情节,给予下列处分:

(一)未经批准,随便调换、私自占用学生宿舍,经批评教育不改者,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二)未经批准,擅自留宿非本宿舍成员,经批评教育不改者,给予警告处分。因留宿非本宿舍成员或让其进入宿舍而造成不良后果者,视其情节,给予记过处分。

(三)扰乱宿舍管理秩序,对其他人的正常学习生活造成影响,经批评教育不改者,视其情节,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四)违反宿舍消防、用电的相关规定,经批评教育不改者,给予警告以上处分。因以上行为引起火灾造成严重后果者,视其情节,给予记过处分。

(五)其他违反学生宿舍管理规定的行为,视其情节,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第二十一条  违反公民道德准则和中学生行为准则,给予下列处分:

(一)故意损坏馆藏图书,以旧换新,偷用他人证件借书者,视其情节,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二)伪造、变造、冒领、冒用、转让各种证件或证明文件者,可给予以下处分:

1.伪造学生证、图书证等各种证件者,给予记过处分。

2.变造、冒领、冒用各种证件并产生不良后果者,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3.转借各种证件并产生不良后果者,视后果情况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4.违反校医室有关医疗的规定,弄虚作假者(如修改处方、药方,开假报销单、开假证明等),视其情节,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5.为达到个人目的有下列行为者,视其情节,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1)私刻、伪造公章;

(2)涂改伪造成绩单;

(3)伪造教师签名;

(4)伪造各类获奖证书、证明等有关证件、证明文件。

(三)侮辱、谩骂或威吓他人,经教育不改者,给予警告处分,造成不良后果者,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四)造谣、诬陷他人,视其情节,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五)因学习成绩评定、评奖、处分等原因,对有关人员寻衅滋事者,视其情节,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六)拒绝、阻碍国家工作人员或学校管理人员依法或依校规校纪执行公务者,视其情节,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七)隐匿、毁弃或私拆他人信件,造成不良影响或损失者,除赔偿经济损失外,视其情节,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八)冒用学校或他人名义,侵害学校或他人利益,给学校或他人造成不良影响或损失者,除赔偿经济损失外,视其情节,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九)严重违反社会风纪,有调戏、侮辱或以其他方式严重骚扰他人者者,给予记过处分。

(十)其他违反公民道德准则和中学生行为准则,情节严重,影响恶劣,给予记过处分。

第二十二条  收看、传播淫秽物品者,给予以下处分:

(一)收看淫秽书刊、网页、录相者,给予严重警告处分。经教育不改者,给予记过严重警告。

(二)涂写、书画淫秽文字、画像,制作、复制、出售、出租或传播淫秽物品者,视其情节,给予警告以上处分。第二十三条  以各种方式组织或参与赌博者,给予以下处理:

(一)凡用麻将、扑克及其他任何方式和手段进行赌博或变相赌博者,一经发现,没收其赌具和赌资,并视其情节,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二)组织赌博者,给予记过处分。

第二十四条 破坏环境卫生,扰乱学校公共场所正常秩序,视其情节,给予以下处分:

(一)在建筑物、公用设备上乱涂、乱写、乱画,违章张贴者,视其情节,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二)损坏校园设施,破坏草坪,攀折花木者,除赔偿损失和处以罚款外,视其情节,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三)扰乱课堂、食堂、图书馆、会场等公共场所秩序,乱扔废弃脏物,经劝告不听者,视其情节,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第三章   其 他 细 则

第二十五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在全校给予通报批评:

1、未经教务处批准,不参加期中、期末考试达一门。

2、旷课(包括必修课、选修课、自习课)累计达6节。

3、未经批准不参加早操、课间操活动课等学校集体活动累计达三次。

4、男生烫卷发、蓄胡须、蓄长发,女生烫卷发、浓妆艳抹、戴贵重饰品,以及学生染彩发、理怪异发型、穿紧身衣等奇装异服等与中学生仪表不相称的。

5、在生活区随便倒水或在洗漱间倒污杂物,午休或晚间就寝时,违反制度,影响他人休息,在宿舍内点蜡烛,在教学区(体育运动区域除外)和生活区内进行篮球、排球、足球等体育活动,上课时和老师顶撞影响正常教育秩序。

6、在校内打扑克。

7、私配学生宿舍、教室钥匙;越窗进出宿舍、教室及其它公共场所。

8、寄宿生超过规定的时间进校(包括双休日)。

9、拾到钱物占为己有或数人分割占有,但数较小,经查实后,拒不交出。

10、就餐时插队、不主动收拾餐盘至指定位置等其它不文明用餐行为。

11、携带零食、饮料(除纯净水)等物品进入教学区三次以上。

12、将手机、小灵通、游戏机等影响学习的用品带入学校。

13、订购外卖食品者。

第二十六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者,给予警告处分

1、未经教务处批准,不参加期中、期末考试达一门以上。

2、一学生迟到、早退累计10次以上,经教育仍不改正者,旷课(包括必修课、选修课、自习课)累计满10节。

3、未经批准不参加早操、课间操等学校集体活动累计10次。

4、未经学校同意,随便到楼顶层平台及其它危险区域活动。

5、辱骂教职工或家长情节严重者。

6、有赌博行为或进入营业性娱乐场所者。

7、有酗酒或有抽烟行为者。

8、搞恶作剧影响正常教育教学秩序,在教育区、生活区或集体场所哄闹,造成秩序混乱,在校内动用电路设施、消防设备,拨动摄像头等公共设施者。

 9、偷窃、藏匿、毁坏他人学习资料。

10、通报批评满三次。

第二十七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者,给予严重警告处分

1、一个学期内旷课累计达一星期。

2、组成小团伙,且有群体违纪行为。

3、擅自离校出走满一天。

4、翻越学校围墙、校门外出,

第二十八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者,给予记过处分

1、一个学期内旷课累计达一个星期以上,一个月以内。 2、在省级或省级以上考试中作弊。有偷窃期中期末试卷的行为。

3、多次翻越学校围墙进出学校。

4、擅自离校出走三天以上。

5、在教室、宿舍或学校其它场所点明火,引起火灾造成较严重后果者。

第二十九条  学生考试违规或舞弊行为的处罚规定

1、下列行为属考试违规,有下列行为之一者,给予公开点名批评,并扣除违规科目所得分数的40%。

(1)、携带规定以外的文具、物品进入考场的;

(2)、在考场内随意讲话或其他影响考场秩序行为的;

(3)、开考半小时内交卷的;

(4)、窥视他人试卷的;

(5)、私自调换试场或座位的;

2、下列行为为考试舞弊,无论何种情况,该学科成绩作零分处理。有下列行为之一者,处警告或严重警告。

(1)、抄袭他人答案的;

(2)、有意为他人抄袭答案提供条件的;

(3)、夹带并偷看书本、资料、纸条等以及有类似行为(无论已遂或未遂);

(4)、互相校对答案的;

(5)、考场内传接纸、答案、收发短信或考试期间手机响起的(无论已遂或未遂);

(6)、带走试卷或答卷的;

(7)、考试期间撕毁试卷或答卷的;

(8)、考场内交换答卷的;

(9)、请他人代考的;冒名代替他人考试的;

(10)、参与共同舞弊或集体舞弊的;

3、有下列行为之一者,给予记过的处分:

(1)、经查实有盗窃试卷或打击报复检举人等行为的;

(2)、有舞弊行为而不服监考人员处理,无理取闹,扰乱考场秩序,威胁监考老师的;

(3)、策划共同舞弊或集体舞弊的;

第三十条  凡在我校参加学习、培训、军训等教育类活动的非本校正式注册学生,多次违反校规校纪,经教育仍不改正或已符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者,一律中止在我校参加学习、培训、军训等教育类活动,退回原学校或单位。

第四章   附  则

第三十一条 学校有关部门可以依据本条例制定相关规定,其它有关规定与本条例相抵触者,以本条例为准。

第三十二条 本条例由政教处负责解释。

第三十三条  对以上条例中未尽违纪事例,特别是情节严重或多次违纪的行为,可参照《学生违纪处分暂行规定》的补充规定执行或由政教处提交校行政会议讨论决定。

第三十四条  本条例自公布之日起实施。